| 委托人 | 立遗嘱人 Florence Tan(申请人的胞妹),2000-07-21 立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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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新加坡(遗产与物业均在新加坡) |
| 准据法 | 新加坡法;《受托人法》第56(1)条;遗嘱解释与法院固有权力 |
| 受托人 | Donald Tan Boon Teck(唯一遗嘱执行人兼受托人)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不适用(遗嘱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基金,但非信托保护人) |
| 受益人 | 遗产剩余部分用于设立 FLORENCE TAN CHRISTIAN EVANGELISM FUND,用于传播基督教福音;基金由管理委员会管理 |
| 置入资产 | 79 Farrer Drive 公寓(估值 S$3,200,000);DBS 账户 S$3,712.73;物业负有 UOB 透支贷款抵押及管理费欠款 |
| 关键条款 | 第8条授权出售不动产;第8(a)及第8(i)条禁止在立遗嘱人去世后三年内出售,例外仅为政府强制征收或整栋集体出售;第8(b)条要求以售房所得设立基督教福音基金 |
一份2000年立下的遗嘱,在2023年把一个家庭推到了法院。立遗嘱人 Florence Tan 于2023年1月22日去世,遗产很简单:一套位于 79 Farrer Drive 的公寓,去世时估值 S$3,200,000;一个 DBS 账户,余额 S$3,712.73。她的胞兄 Donald Tan Boon Teck 是唯一尚存的遗嘱执行人与受托人——原本的另一位执行人已先于她去世。
遗嘱第8条给了受托人出售不动产的权力,但紧接着加了一道锁:第8(a)条说,受托人不得在立遗嘱人去世后首三年内出售涉案公寓或任何不动产;第8(i)条把话说得更绝对——「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或管理委员会都无权在三年内出售,除非物业被政府强制征收,或作为整栋楼盘集体出售的一部分。遗产剩余部分要用来设立「FLORENCE TAN CHRISTIAN EVANGELISM FUND」,用于传播福音。
现实压力很快出现。公寓抵押给 UOB,担保立遗嘱人的透支贷款;银行早在2017年5月26日就取得了交回空置占有的命令,只是在立遗嘱人在世时没有执行。除银行贷款外,管理公司还有管理费、基金费与利息的欠款。此时被告 Lum Shih Kai 出价 S$4,450,000,申请人称这是过去三年该楼盘成交价中的最高者;若错过,银行一旦行使出售权,可能变成强制拍卖或公开招标,价格未必理想。
申请人因此向法院求助,走两条路。第一条是法院的固有权力:在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法院可以变更信托条款,允许受托人做信托文件未授权的事。第二条是《受托人法》第56(1)条:在信托财产的管理或处分中,若某项交易法院认为适宜,但因受托人缺乏权力而无法实施,法院可授予必要权力。申请人还推测,立遗嘱人设三年禁售,可能是因为误以为延迟出售可以规避遗产税。
Christopher Tan 司法委员逐条驳回。固有权力路径:本案没有真正的紧急情况,银行尚未行使出售权,管理费欠款也不足以构成「不可预见」的危机;更重要的是,法院的固有权力是用来填补空白,不是用来推翻明示条款。第56(1)条路径:条文只授权法院补充受托人「缺失」的权力,不能授权信托文件「明示禁止」的行为;第8(i)条的「在任何情况下」与第8(a)条的重复,使禁售成为遗嘱的核心安排,而非可被忽略的技术性条款。
至于「立遗嘱人其实想尽快卖、只是误以为可以避税」的推测,法院认为没有事实支撑:双方都同意,三年内出售并不会产生额外遗产税;仅凭申请人的猜测,不足以构成无视遗嘱明文禁售的理由。最终,法院驳回申请,维持遗嘱的三年锁定期,并另处理讼费。
| 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庭 | [2023] SGHC 347,Originating Application No 956 of 2023 · Christopher Tan JC(陈司法委员) 2023-12-08 驳回申请人要求批准在立遗嘱人去世三年内出售 79 Farrer Drive 公寓的申请;确认《受托人法》第56(1)条不能授权信托文件明示禁止的交易;另处理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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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先区分两条权力来源:固有权力用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第56(1)条用于填补受托人权力的空白。两者的共同边界是——只能「补充」,不能「推翻」。当信托文件用绝对语言禁止某项交易,法院不能以「这样对遗产更有利」为由把它改成允许。
第8(i)条的文本强度是关键。「在任何情况下」加上第8(a)条的重复,显示禁售是立遗嘱人刻意设计的核心条款,而非起草疏漏;例外只有政府征收与整栋集体出售,说明她预见到了「何时可以破例」,并已作出选择。法院不能替她把例外清单再加一项。
申请人援引 Leo Teng Choy 案,主张法院可依立遗嘱人的「 overriding intention」批准出售。法院区分该案:那里是四名受益人僵持、一人占用房屋导致遗嘱目的落空;本案没有僵局,只有价格诱因。价格好不构成改写遗嘱的理由,否则任何一份好报价都可以成为绕开明示条款的通行证。
As such, in the present case, s 56(1) of the Trustees Act cannot be prayed in aid of a sale within three years of the Testatrix's demise, as this has been expressly forbidden by cl 8(i) of the Will.
因此,在本案中,不能援引《受托人法》第56(1)条来支持在立遗嘱人去世后三年内出售物业,因为遗嘱第8(i)条已明示禁止该出售。
—— para 29
In contrast, the present case involves a prohibition worded in far more absolute terms: cl 8(i) stated that "[u]nder no circumstances" was there to be a sale of the Property within three years of the Testatrix's death. The unequivocal character of the prohibition was reinforced by its repetition in cl 8(a).
相比之下,本案的禁止条款措辞绝对得多:第8(i)条写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立遗嘱人去世后三年内出售该物业;第8(a)条对该禁止的重复,进一步强化了其毫不含糊的性质。
—— para 33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新加坡司法机构 eLitigation 判决全文 [2023] SGHC 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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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eLitigation 判决 PDF(Tan Boon Teck Donald v Lum Shih Ka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