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Curt 的父亲(2004 年设立,判决书未载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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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美国马萨诸塞州 |
| 准据法 | 马萨诸塞州 G.L. c. 208, §34(离婚财产分割);信托依马萨诸塞州法 |
| 受托人 | Curt 的兄弟(本人也是受益人)与一名家族律师(非受益人);任何分配须经两名受托人一致同意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保护人 |
| 受益人 | 委托人当时在世的后代构成开放类别(子女、孙辈及其后代);离婚时共 11 名在世受益人,Curt 是其中之一,无固定份额 |
| 置入资产 | 两家营利性教育公司的股份、若干人寿保险单、一个现金账户;2012 年一审时信托总值 24,920,217.37 美元 |
| 关键条款 | 受托人“唯一裁量”决定向“委托人在世后代中的任何一人或多人”支付收入与本金的金额,可均分亦可不均分,标准是“舒适扶养、健康、维持、福祉与教育”;含禁止挥霍条款——信托本金与收益不得被转让、质押、让与或预支,也不得被扣押、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夺取;Curt 无权要求分配、无权指定受益人、无权终止信托 |
2000 年 2 月,Curt 与 Diane 结婚。Curt 在父亲的公司 Educor 的一家子公司做书店副经理,年收入约 17 万美元。Diane 在陆军预备役服役,2004 年退役——距离能拿养老金的 20 年服役期只差两年。一审法官认定,她是在女儿出生后、在丈夫与夫家的压力下退的;女儿患有唐氏综合征。此后她每周只工作一天,做超声技师,年收入两万多美元。
2004 年,也就是两人婚后几年,Curt 的父亲设立了一份不可撤销信托。受托人是 Curt 的兄弟(本人也是受益人)和一名家族律师(非受益人),所有分配必须两人一致同意。受益人是委托人“当时在世的后代”这一开放类别——不是给 Curt 一个人的,而是给所有子女、孙辈及其后代。信托资产是两家营利性教育公司的股份、若干人寿保险和一个现金账户。到 2012 年一审时,信托总值 24,920,217.37 美元,共有 11 名在世受益人。
信托的分配条款写得很宽:“受托人可以唯一裁量,向委托人在世后代中的任何一人或多人,支付其认为适当的收入与本金,可以均分也可以不均分,用于各人的舒适扶养、健康、维持、福祉与教育。”同时它带有标准的禁止挥霍条款:信托本金与收益不得被转让、质押、让与或预支,也不得被扣押、执行或以其他法律程序夺取。Curt 没有固定份额,不能要求分配,也不能指定谁受益。
2004 到 2007 年,信托一分钱没分。2008 年 4 月到 2010 年 8 月,Curt 与他的兄弟姐妹开始定期收到免税分配,Curt 累计拿到 800,000 美元。2010 年 9 月 13 日,Curt 提起离婚诉讼。此后信托再没给他一分钱——一审法官认定,受托人停止分配的原因是“在可能被要求与 Diane 分享的时点向 Curt 付款风险太大”;与此同时,他的兄弟姐妹继续照常领取。
2012 年 8 月 27 日,一审判决作出。法官把 Curt 在信托中的权益计入“婚姻财产”,按 11 名受益人均分估算其价值为 2,265,474.31 美元,再把婚姻财产的 60% 判给 Diane,并判令 Curt 分 24 期支付 1,168,794.41 美元,每期 48,699.77 美元,含 3% 利息。法官的理由是 Diane 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的贡献”以及“获取资本资产与全职工作的能力被削弱”,与 Curt 的“高薪、弹性工时、作为父亲遗产规划受益人的身份”形成对比。
Curt 上诉。马萨诸塞州上诉法院以 88 Mass. App. Ct. 121(2015)维持,但合议庭意见分裂。Curt 申请进一步复审,州最高法院仅就 2004 年信托的问题提审。
2016 年 8 月 4 日,最高法院推翻。Duffly 法官的核心判断是:Curt 在信托中的权益“过于投机,只能算一种期待”(expectancy),因此“不可归属于婚姻财产”。理由有三层:其一,信托是裁量的,Curt 无权要求任何分配,他 2010 年之后再没拿到一分钱就是证明;其二,受益人是 11 人的开放类别,还会随着新一代出生而增加,“1/11”只是按人头平均的算术,不是法律上的份额;其三,禁止挥霍条款使这份权益不能转让、不能被执行,也就无法在离婚中“分”给对方。
但最高法院并没有让 Diane 空手而归。判决明确:虽然这份期待不属于婚姻财产,发回后一审法官仍可依 §34,把它作为“每一方未来获取资本资产与收入的机会”加以考虑,从而调整衡平分割的比例。判决同时提醒:把信托权益算进婚姻财产、再判一个“等额支付”,等于用一份不能强制分配的权益去设定一个必须支付的债务——这在法律上站不住。
| 马萨诸塞州遗嘱认证与家事法院(Probate and Family Court) | 未披露 · 未披露 2012-08-27 信托权益计入婚姻财产,估值 2,265,474.31 美元;判 Diane 得 60%,Curt 分 24 期支付 1,168,794.41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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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萨诸塞州上诉法院(Appeals Court) | Nos. 13-P-906, 13-P-686, 13-P-1385 · 合议庭(意见分裂) 2015-08-27 维持一审(88 Mass. App. Ct. 121) |
| 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 | 未在可得判决文本中载明 · Duffly 法官 2016-08-04 推翻,认定信托权益过于投机、不属婚姻财产;发回,但可作为“未来获利机会”考量(475 Mass. 105) |
Duffly 法官的推理从一个事实开始:Curt 在离婚诉讼提起后再没有从信托拿到一分钱,而他的兄弟姐妹继续领取。这不是偶然,而是裁量信托的本质——受托人可以随时改变分配对象与金额,只要符合“舒适扶养、健康、维持、福祉与教育”的宽泛标准。一个受益人如果连“今年会不会分到钱”都无法确定,他在法律上拥有的就不是财产,而是一种期待。
第二层是“份额”的虚构性。一审按 11 名受益人均分,算出 2,265,474.31 美元。最高法院指出,这个算法把开放类别的受益人类比成按份共有,但信托文件从未给任何人固定份额;孙辈出生会稀释分母,受托人也可以只分给一个人。把一个随时可变的分母固定下来作为判决基础,等于凭空创造了一份不存在的财产权。
第三层是禁止挥霍条款的功能。它的存在不是为了“防债权人”这一句话,而是为了在法律上切断受益权与受益人的其他财产关系:不能转让、不能质押、不能被扣押执行。既然这份权益在市场上不能转让、在强制执行中不能被夺走,它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也就没有可分割的标的。法院据此把“可分割性”作为判断婚姻财产的门槛。
但法院没有走到“完全无视”那一步。它明确保留了 §34 的另一条通道:法官在衡平分割时,可以考虑一方“未来获取资本资产与收入的机会”。这意味着信托仍然会影响结果——只是影响的方式从“直接分一份给配偶”变成“在分割比例上向另一方倾斜”。这条区分是本案最实用的部分:它既保护了信托的裁量性,又没有让离婚中的弱势一方完全承担信托的风险。
We conclude that Curt's interest in the 2004 trust is "so speculative as to constitute nothing more than [an] expectancy," and thus that it is "not assignable to the marital estate."
我们认定,Curt 在 2004 年信托中的权益“过于投机,只能构成一种期待”,因此“不可归属于婚姻财产”。
—— 475 Mass. 105,判决书开头(第 1 段)
Although Curt's expectancy of future acquisition of income from the 2004 trust is not part of the marital estate, on remand, the judge, pursuant to G. L. c. 208, § 34, may consider that expectancy as part of the "opportunity of each [spouse] for future acquisition of capital assets and income," in the judge's determination of a revised equitable division of the marital property.
尽管 Curt 对未来从 2004 年信托取得收入的期待不属于婚姻财产,但在发回重审时,法官仍可依 G.L. c. 208, §34,把该期待作为“每一方未来获取资本资产与收入的机会”的一部分,据以重新确定衡平分割。
—— 475 Mass. 105,判决书开头(第 2 段)
[N]either the principal nor income of any trust created hereunder shall be subject to alienation, pledge, assignment or other anticipation by the person for whom the same is intended, nor to attachment, execution, garnishment or other seizure under any legal, equitable or other process.
本信托设立的任何信托,其本金与收益均不得由为其设立之人让与、质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预支,也不得被任何法律、衡平或其他程序扣押、执行、查封或以其他方式夺取。
—— 475 Mass. 105,事实部分(引信托禁止挥霍条款原文)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哈佛法学院 Caselaw Access Project 收录的 475 Mass. 105 官方报告者扫描件(650,968 字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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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同一判决机读全文(用于核对金额、日期与引文) |
|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被推翻的上诉法院判决 88 Mass. App. Ct. 121(2015)全文,用于确认审级反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