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Bonnie 的父母(1976 年设立,保留共同撤销权) |
|---|---|
| 设立地 | 美国科罗拉多州 |
| 准据法 | 科罗拉多州法 |
| 受托人 | 父亲(且为收益受益人,有为本金侵入权)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未披露 |
| 受益人 | 父亲(终身)、Bonnie 及其兄弟姐妹(剩余权益) |
| 置入资产 | 家族投资资产(信托 A、B) |
| 关键条款 | 可撤销→1990 年母亲去世后不可撤销;父亲有为本金侵入权;父亲死后信托 B 分成 |
1976 年,Bonnie Balanson 的父母设立了一份当时常见的家族安排:主信托由父母两人控制,保留随时变更或撤销的权力,父亲是主要的收益受益人。1990 年母亲去世,主信托按条款变为不可撤销,并拆分为信托 A 与信托 B。父亲仍然活着,继续领取全部净收入,并有权为自身的赡养、照料与维持而动用本金。
对 Bonnie 而言,她的位置是“既得剩余权益人”——但要满足两个前提:她必须活得比父亲久,而且父亲不能通过遗嘱把信托 A 的全部本金指定给别人。1997 年她与 Richard 离婚时,一审法院把这一定性转化为离婚法上的处理:权益本身是个人财产,但婚姻期间的增值是共同财产,先按“若父亲先去世、她可分得信托一半”的口径估值 65 万美元判归她个人。
Richard 不服:凭什么用一个可能永远不发生的继承事件来给现在的夫妻财产估值?案件进入上诉程序。科罗拉多上诉法院 1999 年部分改判并发回(Balanson I),州最高法院 2001 年受理并回答了两个关键问题(Balanson II)。
最高法院认定:父亲为本金侵入保留的权力只是让 Bonnie 的既得剩余权益变得“不确定”,并不会把它降格为单纯的期待权——它仍然是财产,属个人财产;但增值按共同财产分割。更重要的是估值方法:增值应按“判决时现值减去取得时价值”计算,而不是把整个现值当作可分割财产;法院还可考虑父亲的预期寿命、本金侵入的概率等精算因素折现。
2001 年判决发回后,立法机关在 2002 年中途加入新法(§14-10-113(7)(b)-(c)),2002 年重审后 2003 年作出修正判决,2004 年上诉法院第三次处理该案(Balanson III),对估值的利息计算与新增法律适用作技术性收尾。整场诉讼绵延七年,最终确立了科罗拉多对家族信托未来权益“定性—估值—分割”三步走的完整框架。
| Colorado District Court(初审法院) | 未公开 · 未公开 1997 认定信托剩余权益为个人财产、增值为共同财产,估值 65 万美元 |
|---|---|
| Colorado Court of Appeals | 996 P.2d 213 · 未公开 1999-10 Balanson I:部分维持、部分推翻并发回 |
| Colorado Supreme Court | 25 P.3d 28 · 未公开 2001 Balanson II:维持“财产而非期待权”定性,但纠正估值方法(增值=现值-取得时价值) |
| Colorado Court of Appeals | 107 P.3d 1037 · Ney 2004-09-23 Balanson III:再次推翻并发回重审,对估值与新增立法适用作进一步指示 |
定性层面,法院区分了“期待权”(mere expectancy)与“既得剩余权益”:期待权没有任何现实的法律地位,而 Bonnie 的剩余权益是信托文书明确创设的财产利益,父亲的侵入权只是叠加其上的不确定性。财产法上大量既有权利都带有不确定性,不能因为有不确定性就否认其财产属性。
分割层面,法院沿用科罗拉多一贯的“来源规则”:信托由 Bonnie 的父母设立,来源在其原生家庭,故权益本金属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婚姻共同努力的产物,属共同财产。这与房产、企业股权增值的处理逻辑一致。
估值层面,最高法院纠正了一审的“全额现值法”。若把整个现值当作可分割财产,等于把个人财产的部分也分给了对方,违反来源规则。正确做法是把“现值与取得时价值之差”作为共同财产,现值的确定可考虑父亲的预期寿命与为本金侵入的概率等精算因素——这本质上是对一项或有权益的期望值折现。
法院也预见了实务批评:这类估值高度不确定。但法院指出,离婚法本来就在处理难以估值的资产(退休金、企业股权等),不能因困难而拒绝分配。判决同时把未来权益的规划含义摆上台面:如果家庭希望隔离子女婚变风险,可以设立不存在剩余权益归属点的 dynasty trust 结构,而不是让孙辈的配偶在几十年后对祖辈信托提出分割主张。
Such appreciation is to be calculated by determining the extent to which the property's present value at the time of the decree exceeds its value at the time of acquisition.
此类增值应通过确定该财产在判决时的现值超出其取得时价值的程度来计算。
—— In re Marriage of Balanson, 25 P.3d 28, 42 (Colo. 2001)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CourtListener: In re the Marriage of Balanson (2004 Colo. App. full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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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OpenJurist: 107 P.3d 1037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Discretionary Dynasty Trusts Part III (Merric La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