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老劳伦斯·W·弗洛伊德(Laurens W. Floyd, Sr.),2000年2月去世 |
|---|---|
| 设立地 | 美国南卡罗来纳州 |
| 准据法 | 南卡罗来纳州法 |
| 受托人 | A信托:小劳伦斯·弗洛伊德与丹尼尔·博扎德(继任共同受托人);慈善剩余信托:小劳伦斯单独任受托人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未披露 |
| 受益人 | A信托:遗孀安妮(终身收益)、老弗洛伊德子女(剩余);慈善剩余信托:安妮(终身收益,年8%)、数家慈善机构(剩余) |
| 置入资产 | A信托:帕利斯岛两处房产与迪伦食品公司股份;慈善剩余信托:未在判决附录中载明(信托文件未入卷) |
| 关键条款 | A信托为QTIP安排:终身净收益按季支付,本金可酌付医疗教育赡养维持;慈善剩余信托按年值8%向安妮支付;信托文件另约定两共同受托人均离任后由第一公民银行接任 |
1999年12月1日,老劳伦斯·弗洛伊德把再婚家庭的财富安排成了一份修订重述信托协议:帕利斯岛的两处房产和迪伦食品公司的股份装入为妻子安妮设的A信托——一份典型的QTIP安排。受托人必须把全部净收益按季付给安妮,还可以为她的医疗、教育、赡养与维持在合理舒适水平上动用本金;她去世后,剩余财产交给老弗洛伊德前一段婚姻的子女们。老弗洛伊德本人任原始受托人,身后由儿子小劳伦斯与生意伙伴博扎德接班;若两人都离任,南卡罗来纳第一公民银行信托公司接手。
老弗洛伊德还在1996年3月13日为安妮单独设立了一份慈善剩余信托:安妮终身每年按信托资产价值的8%领取收益,她去世后剩余部分捐给几家慈善机构。虽然案件标题把博扎德列为该信托的共同受托人,判决明确指出:慈善剩余信托实际由小劳伦斯一人任受托人。两份信托的共同点只有安妮——她既是A信托的终身受益人,又是慈善剩余信托的终身受益人。
2000年2月老弗洛伊德去世,小劳伦斯与博扎德就任A信托受托人。安妮住进了其中一处帕利斯岛房产,另一处按月400美元出租。约一年后,小劳伦斯致信继母解释信托管理:租金等收入存入爱德华·琼斯的货币市场账户,按季把应计收益开票给她;但超出收益的房产税、洪水与财产保险、房屋修缮等费用,按信托条款属于安妮的个人责任。安妮不服这一解释,请律师多尼·戴尔致信遗产律师,主张信托财产的相关费用应由信托承担。围绕出租屋屋顶修缮、安妮住房热泵更换、洪水保险、财产税由谁付等问题,继母与继子反复拉锯。
2001年10月,安妮在遗嘱检验法院起诉小劳伦斯与博扎德(个人及受托人身份),请求对A信托和慈善剩余信托进行会计核算,请求宣告受托人须垫付 Anne 代付的信托费用、恢复房产洪水保险、出售迪伦公司股份并再投资,并申请免除两人的共同受托人职务、免除小劳伦斯在慈善剩余信托的受托人职务。案件移送到巡回法院后,主审法官先下达中期命令,指出受托人未支付房产税、洪水保险和资本性修缮等信托费用,并表示了对信托财产保全的关切。庭审中,小劳伦斯因未遵守法院要求向安妮提交信托会计核算的命令而被认定藐视法庭。
主审法官最终作出裁决:判给安妮约4万美元律师费,并免除小劳伦斯在慈善剩余信托的受托人职务,理由包括其坏信义行为、对法院命令的违反,以及其行为妨碍信托正常管理。小劳伦斯上诉,主张自己对慈善剩余信托本身并无失当,不应因A信托的争议被连坐免职。2005年6月13日,南卡罗来纳州上诉法院安德森法官判决维持原判:受托人无视法院命令、未提供会计核算即构成免职依据;即使他在A信托的失当行为与慈善剩余信托分开看,两信托共享同一受益人,其在A信托的作为也与其能否继续掌管慈善剩余信托直接相关。第一公民银行在上诉期间与各方就其事项达成和解,未参与上诉。
| 南卡罗来纳州遗嘱检验法院(后移送) | 未披露 · 未披露 2001-10受理 安妮提出会计核算与免职申请 |
|---|---|
| 南卡罗来纳州巡回法院 | 未披露 · 未披露 2004年前后 免除小劳伦斯慈善剩余信托受托人职务,判付约4万美元律师费,并就A信托费用承担作出裁决 |
| 南卡罗来纳州上诉法院 | No. 3997 · Anderson, J.(Beatty与Short法官同意) 2005-06-13 维持律师费裁决与慈善剩余信托受托人免职 |
上诉法院先重申免职框架:当受托人与受益人的敌意妨碍信托正常管理、尤其妨碍源于受托人自身过错时,免职恰当;免职属主审法官裁量,上诉法院可按自己对证据优势的判断独立认定事实。
就慈善剩余信托的免职,法院列举多重依据:其一,小劳伦斯无视法院命令、拒不提交会计核算,因藐视法庭被免并无错误;其二,其在A信托中的坏信义行为——不付信托费用、不按时付收益、不作会计核算、虚假陈述信托条款、只为剩余受益人利益管理财产、不听律师建议、不守法院命令——与其继续掌管共享同一受益人的慈善剩余信托直接相关。他援引Crayton案抗辩过失不足以免职,法院回应:Crayton案恰恰支持对违反法院命令者免职,且其在A信托的失当使其不再适合管理另一信托。
律师费因藐视裁定未上诉而成为既判事项,作为制裁与赔偿混合给予属裁量范围;信件证据非传闻、不受特免权保护。判决传递的信息直接:会计核算是刚性义务,拒不履行者可被跨信托一票否决。
Laurens Floyd, Jr. (Laurens) appeals a trial judge's order awarding Anne Floyd (Anne) approximately $40,000 in attorney's fees and removing him as trustee of a charitable remainder trust. We affirm.
小劳伦斯·弗洛伊德就审判法官判付安妮·弗洛伊德约4万美元律师费并免除其慈善剩余信托受托人职务的命令提起上诉。本院维持原判。
—— opinion 开头段
Because Laurens has demonstrated his inability to honor his fiduciary duties and properly administer Trust A, we find no abuse of discretion in the trial court's conclusion that Laurens is unfit to be trusted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charitable remainder trust of which Anne is likewise a beneficiary.
鉴于小劳伦斯已表现出无力履行其信义义务并妥善管理A信托,本院认为审判法院认定小劳伦斯不再适合掌管安妮同为受益人的慈善剩余信托,并无裁量滥用。
—— opinion, removal 分析部分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FindLaw判决全文(Floyd v. Floyd, S.C. Ct. App. 2005) |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OpenJurist判决全文(365 S.C. 56) |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CourtListener存档判决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