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罗伯特·T·基勒(Robert T. Keeler),2002 年遗嘱 |
|---|---|
| 设立地 | 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基金受益机构为达特茅斯学院 |
| 准据法 | 新罕布什尔州 UPMIFA(RSA 第 292-B 章),特别是 RSA 292-B:6 |
| 受托人 | 达特茅斯学院(作为机构基金的持有与管理方)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新罕布什尔州慈善信托主管(Director of Charitable Trusts),依法定程序表示同意 |
| 受益人 | 达特茅斯学院学生与学院社区成员(高尔夫球场使用者);基勒基金会为遗嘱中的剩余受益人 |
| 置入资产 | 180 万美元的受限制机构基金 |
| 关键条款 | 基金用于升级与维护汉诺威乡村俱乐部高尔夫球场,供达特茅斯学生及更广泛学院社区使用;2005 年另有《谅解声明》约定相关安排 |
罗伯特·T·基勒在 2002 年的遗嘱中给达特茅斯学院留下一笔 180 万美元的慈善捐赠,用途被写得十分具体:维护学院所属汉诺威乡村俱乐部的高尔夫球场,让达特茅斯学生和更广泛的学院社区都能使用。对基勒而言,这不是一笔可以随意改用途的普通捐款,而是一项带有明确目的的限制性基金。学院接受了这笔钱,基金也按约定用于球场维护。
变化发生在 2020 年 7 月。达特茅斯决定永久关闭汉诺威乡村俱乐部的高尔夫球场。球场一旦关闭,基金原本的目的就失去了承载对象。2021 年 8 月,学院在州慈善信托主管同意下,依新罕布什尔州 UPMIFA 向法院申请变更基金限制,把资金改用于支持高尔夫练习场与练习洞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维护,支持校队高尔夫项目及其他与高尔夫相关的体育教学,并在必要时用于俱乐部会所等设施的维护。学院把变更方案写成有先后顺序的三层用途,尽可能贴近原有的高尔夫主题。
基勒的遗产管理人与基勒基金会随后申请介入。他们主张,学院关闭球场的行为使赠与目的落空,剩余资金应依遗嘱转给基金会;他们还援引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在 In re Trust of Eddy 案中承认的“特殊利益”原告资格,认为遗产对这笔基金仍有足够的利害关系。地区法院拒绝其介入申请,但允许他们以法庭之友身份提交意见;两人未提交意见,而是申请 reconsideration,亦被驳回。地区法院随后批准了学院的变更申请。
2023 年 7 月 13 日,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由 Hicks 大法官主笔,全体一致维持原判。法院认为,UPMIFA 的条文设计只规定了机构与州慈善信托主管两方,并未为第三方介入保留位置;该法对已完成的慈善赠与,不再沿用普通法上的“特殊利益”原告资格。法院还指出,UPMIFA 并不要求申请人证明设立人具有“概括慈善意图”,而是推定赠与本身就体现了这种意图。既然介入资格被否定,法院便不再审查变更申请的实体内容。Hantz Marconi 大法官另写协同意见,讨论上诉期限与介入裁定终局性的程序问题。
| 新罕布什尔州第二巡回法院—黑弗里尔遗嘱认证庭(2nd Circuit Court–Haverhill Probate Division) | 未披露 · Rappa 法官 未披露 驳回介入申请,准许以法庭之友身份提交意见,批准达特茅斯学院的基金用途变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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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 | No. 2022-0145 · Hicks 大法官主笔;Donovan、Hantz Marconi 大法官同席 2023-07-13 维持原判,确认介入人无原告资格,不变更申请的实体审查 |
法院先从条文结构入手。RSA 292-B:6 规定的程序只涉及持有基金的机构与州慈善信托主管,前者提出申请,后者表示同意,法院据此审查。条文没有为其他利害关系人设置介入通道。法院认为,这种省略不是立法疏漏,而是制度选择:UPMIFA 用公共监管替代私人诉讼,由州主管代表公共利益把关,从而降低已完成的慈善赠与被长期争议拖累的风险。
随后法院处理普通法上的“特殊利益”原告资格。新罕布什尔州曾在 In re Trust of Eddy 案中承认,持续运作的慈善信托中,具有明确界定的潜在受益人群体可依特殊利益起诉受托人。但本案是一项已经完成的赠与所形成的机构基金,而非持续运作的慈善信托;Eddy 案的逻辑不能直接移植。法院还强调,UPMIFA 推定设立人具有概括慈善意图,这一推定取代了普通法上要求申请人证明概括慈善意图的做法。至于学院关闭球场是否构成违约,法院指出遗产仍可另循合同路径主张,但这不属于本次 UPMIFA 程序。
Similar to the Uniform Trust Code, the provision of the UPMIFA at issue, RSA 292-B:6, III, does not condition the grant of an application to modify the restrictions on a charitable gift upon proof that the donor had a general charitable intent, but rather presumes that the donor had such an intent.
与统一信托法典类似,本案所涉 UPMIFA 条文 RSA 292-B:6 第 III 款并不把证明设立人具有概括慈善意图作为批准变更慈善赠与限制的条件,而是推定设立人具有此种意图。
—— 判决理由部分
Because we have upheld the trial court'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utative intervenors lack standing to intervene in this UPMIFA action, we need not reach their arguments that the trial court erred by granting Dartmouth's assented-to application to modify the restrictions on the completed charitable gift.
由于本院维持地区法院关于拟介入人无权介入本次 UPMIFA 程序的认定,本院无需处理其提出的、地区法院批准达特茅斯经同意的变更已完成慈善赠与限制之申请存在错误的主张。
—— 判决结论部分
|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 | New Hampshire Bulletin 转载: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 Keeler 判决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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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 | 新罕布什尔州法院系统官网(判决发布机构) |
| 来源等级 C · 媒体 | 昆士兰科技大学 ACPNS 判例报告:Keeler 案摘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