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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2020 · 美国德克萨斯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S.D. Tex.);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维持

罗恩诉罗恩案:信托保护人的信义义务到底向谁承担

Ron v. Ron
No. 3:19-CV-00211,2020 WL 1426392(S.D. Tex. Feb. 4, 2020),2020 WL 1700320(S.D. Tex. Mar. 23, 2020)采纳;第五巡回上诉法院 No. 20-40248(2020-11-04)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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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终审年份
美国辖区
约 130 万美元涉案金额 / 标的
2审级数
3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苏珊娜·S·罗恩(Suzanne S. Ron)与阿维沙伊·罗恩(Avishai Ron)1994 年结婚,育有三个儿子丹尼尔、亚历山大与亚当,二十年间在房地产业积累了可观财富。2012 年,两人设立了对等的家族信托,以利用当年的联邦赠与税免税额。争议所涉的是苏珊娜设立、名为“Suzanne and Avi Ron 2012 Children's Trust”的信托:苏珊娜是设立人,阿维是受托人,三个孩子是受益人,两人的朋友加里·斯坦(Gary Stein)被指定为信托保护人。信托赋予保护人增删受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力,并写明保护人的权限“以信义身份授予”。苏珊娜后来主张,阿维把约 130 万美元夫妻共同财产转入信托,而斯坦利用保护人权力把阿维增列为受益人,构成对她这个设立人的信义义务违反。

信托结构

委托人苏珊娜·S·罗恩(Suzanne S. Ron)
设立地美国德克萨斯州
准据法德克萨斯州信托法,特别是 Tex. Prop. Code §114.0031(2015 年承认信托保护人)
受托人阿维沙伊·罗恩(Avishai Ron)
保护人 / 委任人加里·斯坦(Gary Stein),可为信托增删受托人与受益人
受益人三名子女丹尼尔、亚历山大与亚当·罗恩
置入资产家族房地产及约 130 万美元被主张转入信托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条款信托第 4.01 条规定保护人“以信义身份”行使权限,其职责是“指导我的受托人处理特定事务,并在需要时协助实现我在遗产规划中表达的目标”;保护人无一般性监督义务,除非受益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投诉

故事

苏珊娜与阿维 1994 年结婚,三个儿子相继出生,家族在房地产行业积累了可观财富。2012 年,两人设立了对等的家族信托,以利用当年的联邦赠与税免税额。苏珊娜设立的那份信托把阿维放在受托人位置,三个孩子是受益人,两人的朋友加里·斯坦担任信托保护人。保护人不是虚职:信托赋予他增删受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力,同时写明其权限“以信义身份授予”,职责是指导受托人、协助实现设立人在遗产规划中表达的目标。

2014 年,苏珊娜提出离婚;2017 年 4 月,离婚判决生效,她获得 1,900 万美元的均衡给付。阿维上诉后,双方在 2017 年 10 月经调解达成保密和解协议,苏珊娜接受分期支付的较低金额,阿维放弃上诉,协议中附有仲裁条款。2018 年,双方就和解协议项下义务再度发生争执,阿维取得强制仲裁令。2019 年 6 月,苏珊娜转向联邦法院起诉,主张阿维在婚前与婚后把约 130 万美元夫妻共同财产转入信托,并主张斯坦作为保护人协助完成了这些转移——具体方式是行使保护人权力,把阿维增列为信托受益人。

苏珊娜对斯坦提出共谋侵占、共谋违反《德州统一欺诈转移法》以及违反信义义务等请求。斯坦申请驳回,核心理由很简单:他作为保护人的信义义务,从来不是向设立人承担的。苏珊娜则援引信托第 4.01 条,强调条文反复使用“我的受托人”“我的目标”“我的遗产规划”,说明保护人是在为她服务。地区法院的治安法官审理后,采纳了斯坦的解释,认为第 4.01 条至多说明保护人与受托人、与信托之间存在信义关系,不能推出保护人与设立人之间存在信义关系。

2020 年 2 月 4 日,治安法官作出建议,3 月 23 日地区法院采纳;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在同年 11 月 4 日维持,同时维持了强制仲裁与驳回其余请求的处理。法院的推理集中在“信义义务的相对性”:保护人确实是信义义务人,但信义义务总是相对于特定对象而言。信托文书把保护人的职责描述为“指导受托人”“协助实现信托目标”,指向的是受托人与信托,而非设立人个人。设立人若要在信托设立后仍保留对保护人的诉权,必须在文书中明确写入这一层关系,而不能只靠“我的目标”这类表述反推。

时间轴

1994苏珊娜与阿维结婚,后育有三子
2012两人设立对等家族信托;苏珊娜为设立人,阿维为受托人,斯坦为保护人
2014苏珊娜提出离婚
2017-04离婚判决生效,苏珊娜获 1,900 万美元均衡给付
2017-10双方经调解达成保密和解协议,含仲裁条款
2019-06苏珊娜在德州南区联邦法院起诉,主张约 130 万美元被转入信托,斯坦协助并将阿维增列为受益人
2020-02-04治安法官建议驳回对斯坦的信义义务请求(2020 WL 1426392)
2020-11-04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维持(No. 20-40248)

审级与裁判

美国德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No. 3:19-CV-00211 · 未披露(治安法官报告与建议,地区法院采纳)
2020-02-04 / 2020-03-23
认定保护人对设立人不负信义义务,驳回相关请求;其余请求并入仲裁
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No. 20-40248 · Stewart、Duncan、Wilson 巡回法官(per curiam)
2020-11-04
维持地区法院判决,包括强制仲裁与驳回对保护人的请求

裁判要点

信托保护人依信托文书以信义身份行事,但其信义义务向受托人与受益人承担,不向设立人承担;设立人不能仅凭信托条文使用“我的目标”“我的遗产规划”等表述,就主张与保护人之间存在信义关系。保护人将受托人增列为受益人的行为,不构成对设立人的信义义务违反。

法官说理

法院首先确认保护人确实是信义义务人——信托明文写着其权限“以信义身份授予”。但法院强调,信义身份与信义义务的对象是两个问题。第 4.01 条把保护人的职责描述为“指导我的受托人”“协助实现我在遗产规划中表达的目标”,被指导、被协助的是受托人与信托;条文没有把设立人个人写成保护人义务的受益对象。若把“我的目标”解释为“对设立人负责”,那么信托中几乎每一条都可以推导出对设立人的义务,显然不合逻辑。

法院还考察了保护人的权力结构。信托规定保护人没有一般性监督义务,除非受益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投诉;而苏珊娜既不是受益人,也不是条文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这一安排进一步说明,保护人的问责对象是信托内部的受益人与受托人,而非已把财产交出的设立人。至于苏珊娜主张的财产转移,法院认为那是她与阿维之间的婚姻财产争议,应通过仲裁与相关欺诈转移法处理,不能转化为保护人对设立人的信义义务。

判决原文

In my view, nothing in Section 4.01 of the Trust creates a fiduciary relationship between Stein and Suzanne.

在我看来,信托第 4.01 条的任何内容都没有在斯坦与苏珊娜之间创设信义关系。

—— 治安法官报告与建议(2020 WL 1426392)

If anything, the provision strongly suggests that the fiduciary relationship is between Stein and the Trustee—who Stein is to “direct” and “assist”—or perhaps, between Stein and the Trust—which contains Suzanne's memorialized objectives.

如果说该条说明了什么,它恰恰表明信义关系存在于斯坦与受托人之间——斯坦要“指导”和“协助”的对象——或者存在于斯坦与信托之间,因为信托承载了苏珊娜被记录下来的目标。

—— 治安法官报告与建议(2020 WL 1426392)

主题

信托保护人 信义义务 设立人原告资格 家族信托 婚姻财产 德州信托法 保护人权力

后续影响

对斯坦的请求被驳回,苏珊娜与阿维之间的争议按和解协议进入仲裁。第五巡回的维持使这一处理成为终局。该案在德州 2015 年承认信托保护人制度后不久出现,成为说明保护人信义义务对象范围的代表性裁判;此后起草实务中,若设立人希望保留对保护人的追责权,通常会在文书中明确写入。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信托保护人制度的核心卖点是“有人替设立人看着受托人”,但本案提醒:看着受托人,不等于对设立人负责。保护人的信义义务是结构性的,向信托与受益人承担;设立人一旦把财产放入不可撤销信托,就从“权利人”变成了“局外人”,除非文书明确保留其地位与诉权。对起草人而言,若客户希望保护人对设立人负责,必须写出具体的义务内容、问责对象与救济方式,而不是依赖“我的目标”这类叙事性语言。对保护人而言,接受任命前应确认自己到底向谁负责、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起诉,避免在家族争议中成为夹心层。

来源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vLex:Ron v. Ron 第五巡回判决全文(No. 20-40248)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Professor Beyer 判例摘要:Ron v. Ron(含地区法院引文)
来源等级 C · 媒体National Law Review:治安法官建议驳回设立人对保护人的请求(附条文引文)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US-047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2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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