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妻子的家族成员(父母一方),姓名见原始案卷 |
|---|---|
| 设立地 | 美国科罗拉多州 |
| 准据法 | 科罗拉多州信托法(酌情信托与挥霍条款)与《统一婚姻财产法》框架下的公平分配规则 |
| 受托人 | 未披露(案卷所示家族安排之受托人)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未披露 |
| 受益人 | 妻子(酌情受益人,婚姻存续期间曾获分配) |
| 置入资产 | 家族信托之本金与收入(金额未公开) |
| 关键条款 | 分配由受托人酌情决定,无受益人请求权;含挥霍条款,受益人权益不得转让、不受其债权人追及 |
这起离婚案件的争点不在房产与存款,而在一份家族信托。妻子自其家族设立的信托中享有酌情受益人地位:受托人是否分配、分配多少,全凭受托人的裁量;信托条款同时载有挥霍条款,禁止受益人转让其权益,受益人之债权人亦不得追及信托财产。这类安排在美国家族财富规划中极为常见,其目的正是把财富安置在婚姻与商业风险之外。
婚姻存续期间,信托确实向妻子作出过若干次收入分配——这一点成为诉讼的关键背景。丈夫据此主张:分配的事实证明妻子的信托权益具有现实经济价值,按科罗拉多州公平分配制度「婚内取得的一切财产均入池分割」的宽口径,该权益应当被估价并纳入分割。妻子一方反驳:分配与否、分配多少,自始至终取决于受托人的酌情权;妻子对信托本金没有请求权,对分配也没有可期待的既得权利,信托权益因而不构成婚姻财产。
初审法院的处理引发了上诉,案件最终到达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法院需要回答两个嵌套问题:其一,挥霍条款与酌情分配条款在离婚分割语境下的效力——离婚配偶是否属于受益人的「债权人」,从而被挥霍条款挡在门外;其二,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分配,是否足以把信托权益本身「转化」为婚内财产。
科罗拉多最高法院给出的回答维护了信托条款的确定性:受托人曾经酌情分配收入的事实,不改变信托的法律性质;妻子对信托本金的酌情期待权益不是可供法院分割的婚内财产。已实际支付给妻子的分配款项可以按收入处理,但法院不能越过受托人的酌情权去「预支」未来的分配,更不能把信托本金本身拉进财产池。
这一立场在三十年间被广泛引用。2017 年,印第安纳上诉法院在 Harrison v. Harrison 案中即援引琼斯案的表述,支持将酌情不可撤销家族信托排除在婚内财产池之外——「部分收入曾按受托人单独裁量分配给妻子,并不改变 underlying trust 的性质」。琼斯案由此成为「信托与离婚」议题中州法院一脉的坐标判例。
| 科罗拉多州初审法院(地区法院) | 未披露 · 未披露 离婚程序中(1991 年前) 就妻子信托权益与婚内财产池的关系作出处理(具体结果见案卷),引发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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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preme Court of Colorado(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 | 812 P.2d 1152 · 未披露署名 1991 受托人酌情分配的事实不改变信托性质;妻子对信托的酌情权益不纳入婚内财产分割,已实际分配款项方可考虑 |
法院从信托条款的确定性出发:酌情信托的本质是受益人不享有强制分配的请求权,是否分配、分配多少由受托人裁量;挥霍条款进一步把受益人权益置于债权人(包括配偶一方在分割语境下的请求)之外。若法院仅因历史上发生过几次分配就把整个信托权益拉进财产池,等于把一项未来的、或然的、由第三人(受托人)决定的经济期待当作既得财产来估价,既违背信托文义,也给估价制造无法完成的技术任务。
法院其次处理「已分配收入」的证据意义:分配的事实只证明受托人当时行使了酌情权,不产生任何约束未来分配的推定。把它作为改变信托性质的依据,会激励离婚当事人以诉讼改写家族信托条款,破坏信托安排的预期稳定。
法院同时保留了一个出口:婚姻期间实际支付给妻子的款项,作为已取得的财产,可以在公平分配中予以考虑。这样处理既不侵越受托人的裁量领域,也不让配偶一方对婚姻期间真正流入家庭的财富毫无主张,在信托法的刚性与家事法的公平之间划出了可操作的界线。
the fact that some income has been distributed to the wife, at the sole discretion of the (co-)trustees, (does not) change the nature of the underlying trust
部分收入曾按(共同)受托人的单独裁量分配给妻子,这一事实并不改变 underlying trust(基础信托)的性质。
—— In re Marriage of Jones, 812 P.2d 1152, 1156 (Colo. 1991);转引自 Harrison v. Harrison, 88 N.E.3d 232 (Ind. Ct. App. 2017) 所援引之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