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麦科德夫妇(Mr. and Mrs. McCord,赠与时年逾八旬) |
|---|---|
| 设立地 | 美国得克萨斯州(合伙法)与联邦赠与税法 |
| 准据法 | 得克萨斯州合伙法界定权益;联邦赠与税法(IRC)及财政部条例界定赠与完成与估值 |
| 受托人 | 子女之 GST 信托的受托人安排见案卷(分配协议受让人为子女及为子女设立的多笔 GST 信托)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未披露 |
| 受益人 | 麦科德子女及其 GST 信托(6,910,932.52 美元额度内);什里夫波特交响乐团(13.4 万美元额度内);慈善学校基金会(其余全部) |
| 置入资产 | McCord Interests, Ltd. L.L.P. 的 B 类合伙权益(约 65% 有价证券、30% 不动产有限合伙权益、其余为不动产与油气权益) |
| 关键条款 | 公式条款按最终确定的赠与税公允市值分层分配:子女及信托固定额度、交响乐团固定额度、慈善基金会取得全部剩余;分配协议明确估值技术,捐赠人「甩手」不再介入;两月后受让人签署确认协议确定各自份额比例 |
1995 年 6 月 30 日,八十多岁的麦科德夫妇把家族财产装进 McCord Interests, Ltd.——一家得州家族有限合伙:约 65% 是有价证券,30% 是不动产有限合伙权益,其余是不动产和油气权益。老两口换取全部 A 类权益和 82% 以上的 B 类权益;五十至六十多岁的子女担任初始普通合伙人。11 月,夫妇向一家慈善学校基金会捐出全部 A 类权益并同意其入伙。
1996 年 1 月 12 日的第二步是关键:夫妇以「分配协议」把全部 B 类权益按公式赠与——先按剩余隔代转移免税额度分给子女的 GST 信托;超过部分中 6,910,932.52 美元以内平分给子女;再超出的 13.4 万美元以内给什里夫波特交响乐团;其余全部给慈善学校基金会。协议写明按赠与税法界定的公允市值计算,受让人自行决定估值技术,捐赠人不再介入。两个月后,受让人经独立评估签署确认协议,把美元金额换算成各自的合伙权益比例,合伙随即赎回慈善受让人的权益。
税务机关审计后不从:除加回 §2035(b) 项下的遗产税调整外,IRS 认定申报价值偏低,对每位纳税人评定约 200 万美元赠与税欠税。税务法院 2003 年以合议庭意见(120 T.C. 358)部分支持 IRS:它没有直接否定公式条款的效力,而是认定确认协议——而非分配协议——才是受让人份额的最终依据,并取双方估值的中间值重估赠与。少数意见(Chiechi 法官)批评多数意见的解释「牵强、不合理、导致荒谬结果」。
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于 2006 年 8 月 22 日全体一致撤销税务法院。法院认定:赠与价值必须以赠与完成时点的分配协议公式为准——税务法院「用事后达成的确认协议,把分配协议中按美元金额的赠与偷换成了合伙权益的比例份额」,这是不可容忍的。法院同时批评税务法院对美元公式「显而易见的敌意」;确认协议只是受让人之间履行分配协议的内部安排,不能反过来改写捐赠人已完成的意思表示。
本案的影响超出其金额:它把「公式条款(defined value clause)」在赠与税领域的命运拉回正轨——条款若在赠与时点定义分配(固定金额+慈善兜底),而非在事后收回财产(Procter 案禁止的 savings clause),即为有效。此后 Wandry、Petter、Hendrix 等一系列判例都沿这一路线展开,税务筹划文件的起草范式由此改写。
| United States Tax Court(联邦税务法院) | 120 T.C. 358 (2003) · 合议庭意见(Chiechi 法官异议;Laro 法官部分异议) 2003 以事后确认协议确定受让人份额并重估赠与,支持 IRS 每人约 200 万美元赠与税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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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ifth Circuit(第五巡回上诉法院) | No. 03-60700;461 F.3d 614 · 全体一致(未具名于采证记录) 2006-08-22 撤销税务法院:赠与估值以分配协议公式条款为准,赠与时点之后的事件与协议不得改写赠与内容 |
第五巡回法院从赠与税的基本原理出发:赠与的价值在赠与完成的时刻确定——「快照」规则。分配协议以公式在赠与完成时点定义了各方取得的价值(固定金额、慈善兜底),这个定义本身就是赠与的内容。至于各受让人最终拿到多少「股份数」,那是价值换算的结果,不是价值本身。
法院据此认定税务法院的两次越界:其一,用两个月后的确认协议——那只是受让人之间履行分配协议的内部结算安排——作为份额与价值的依据,等于让事后事件改写赠与;其二,取双方估值的中间值,缺乏法律依据。法院直言税务法院「用事后达成的确认协议把分配协议中按美元金额的赠与偷换成了合伙权益的比例份额」,并批评其对美元公式的「显而易见的敌意」。
法院有意回避了 IRS 在税务法院提出、上诉时放弃的 Procter 公共政策论点(savings clause 因阻止征税而无效):本案的条款不是把财产收回捐赠人的 savings clause,而是把超出部分划给慈善受让人的定义式条款——赠与一旦完成,没有任何部分回到捐赠人手中。这个区分为此后 Wandry、Petter 等判例保留了空间,也划出了公式条款与被禁止的 savings clause 的分界线。
used the after-the-fact Confirmation Agreement to mutate the Assignment Agreement's dollar-value gifts into percentage interests in [the partnership]. It is clear beyond cavil that the Majority should have stopped with the Assignment Agreement's plain wording.
(税务法院)用事后达成的确认协议,把分配协议中按美元金额确定的赠与偷换成了(合伙)权益的比例份额。毫无疑问,合议庭本应止步于分配协议明白无误的文义。
—— 461 F.3d 614, 626 (5th Cir.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