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小查尔斯·R·罗亚尔(Charles R. Royal, Jr.,妻子之父),2003-2014 年间设立六笔不可撤销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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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 | 美国印第安纳州(Vanderburgh 县;上诉至州上诉法院) |
| 准据法 | 印第安纳州家事法(one-pot 理论,I.C. §31-9-2-98、§31-15-7-4)与州信托法 |
| 受托人 | 妻子特里及其四个姐妹(五人共同受托人,多数决行事)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未披露 |
| 受益人 | 五位共同受托人(含妻子)及其子女;共同受托人的父母去世后,在世共同受托人先均分、再由多数决决定是否全额分配 |
| 置入资产 | 六笔 Royal Family Trusts 的信托财产(投资资产与保险安排,金额未公开) |
| 关键条款 | 分配须多数决且明文不作强制;「任何受益人不享有获得分配的任何权利」;任一受益人获分配时全体须获同等分配;共同受托人先于父母去世的,其份额转归其后代,本人一无所获(complete defeasance) |
1985 年 1 月,约瑟夫·哈里森与特里·罗亚尔结婚。此后近三十年间,特里的父亲小查尔斯·R·罗亚尔陆续设立六笔不可撤销家族信托:2003 年 11 月的投资信托、2005 年的两笔保险信托、2012 年的信托协议,以及 2013、2014 年的两笔家族信托。条款几乎一致:特里与四个姐妹同为共同受托人,她们和她们的子女是受益人。
这些信托的关键在于分配机制:任何收入或本金的分配都须五位共同受托人多数决,且信托明文规定不要求作出任何分配——「任何受益人都不享有获得分配的任何形式的权利,分配完全处于共同受托人的单独裁量之下」。向一人分配时,全体受益人须获同等数额。2013、2014、2015 年,五位姐妹每年各分得 50,000 美元。父母去世后,财产在在世姐妹间均分,60 日内再由多数决决定是否全额分配;若某姐妹先于父母去世,她的份额留给她共同的子女——她本人一无所获。
2015 年 10 月,约瑟夫提出离婚,继而于 2016 年 6 月申请认定妻子在 Royal Family Trusts 中的权益属婚内资产。他援引印第安纳州家事法的「one-pot(一锅端)」理论:州法把夫妻各自名下、婚前婚后取得的一切财产都推定为婚内财产,全部进入分割池,法院不得排除任何一方拥有既得权益的资产。特里则抗辩:她对信托的权益取决于多数决与父母在世与否,过于遥远和或然。
Vanderburgh 县高等法院采纳妻子立场,认定该权益「太遥远、太具或然性,不宜纳入婚内财产」。丈夫提起中间上诉,主张初审法院滥用裁量权。
2017 年 11 月 30 日,印第安纳上诉法院由 Pyle 法官主笔、全体一致维持原判。法院沿用州最高法院 Loeb v. Loeb(1973)与上诉法院 Fiste v. Fiste(1994)的先例:由于特里若先于父母去世将从信托一无所获,其权益「受制于完全的失效(complete defeasance)」;而生存期间她也只有多数决分配时才能取得任何给付。法院援引科罗拉多最高法院琼斯婚姻案的表述——部分收入曾按受托人单独裁量分配,不改变基础信托的性质——并明确 2013-2015 年各 50,000 美元的分配不应计入婚内财产池。法院还在脚注中宣示:Loeb 至今仍是有效先例,妻子的「权益无从估价」。2018 年转移至州最高法院的申请被驳回。
| Vanderburgh Superior Court(Vanderburgh 县高等法院) | 未披露 · 未披露 2016-2017 认定妻子对六笔 Royal Family Trusts 的权益太遥远、太具或然性,排除于婚内财产池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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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urt of Appeals of Indiana(印第安纳州上诉法院,中间上诉) | No. 82A01-1611-DR-2699;88 N.E.3d 232 · Pyle 法官主笔(一致) 2017-11-30 维持:权益受制于完全失效、须多数决酌情分配,属「太遥远」权益,无从估价,不入婚内财产池;(2018 年 transfer denied) |
法院先确认审查框架:丈夫挑战的是初审法院对「婚内财产池范围」的裁量决定,审查标准为是否滥用裁量。州法(I.C. §31-9-2-98、§31-15-7-4)确立 one-pot 理论——一切财产推定入池——但判例同时承认,某些财产利益「太遥远」以致无从作为分割对象,Loeb 与 Fiste 构成这一例外的先例脉络。
法院随后把信托条款代入两步检验。第一步是完全失效:条款明确,特里若先于父母去世,其份额将越过她本人归其后代——她从信托取得的一切以父母死亡为前提,与 Loeb 案中「先于母亲去世则一无所有」的丈夫如出一辙。第二步是分配机制:生存期间,她能否取得给付完全取决于五位姐妹的多数决,信托明文不要求任何分配。两步叠加,其权益缺乏足以构成婚内财产的确定性与现值。
法院处理了丈夫的两个次级主张。其一,2013-2015 年的实际分配不改变结论——法院援引科罗拉多最高法院琼斯婚姻案的表述:按受托人单独裁量进行的部分收入分配,不改变基础信托的性质;分配的款项本身不因此把信托拉进财产池。其二,法院在脚注中回应丈夫对 Loeb 效力的质疑:Loeb 仍是有效先例,未因制定法修订(I.C. 31-1-11.5-2 的废止与重订)被推翻;妻子的权益「无从估价」。这一确认加上全州后续判例的跟进,使「太遥远」例外在 one-pot 体制内得到稳固。
In addition, during her lifetime, Wife will receive nothing unless a majority of the co-trustees elect to make a disbursement ... The Royal Family Trusts do not require them to do so. As in Loeb and Fiste, Wife's interests in the Royal Family Trusts are too remote.
此外,除非共同受托人多数决选择作出分配,妻子在生存期间将一无所获……而 Royal Family Trusts 并不要求她们这样做。与 Loeb 和 Fiste 两案一样,妻子在 Royal Family Trusts 中的权益太过遥远。
—— 88 N.E.3d 232, 235-36 (Ind. Ct. App. 2017)(Pyle 法官主笔);判词经 The Indiana Lawyer 报道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