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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2020 · 马萨诸塞州最高司法法院(Supreme Judicial Court of Massachusetts)

De Prins 诉 Michaeles:为自益设立的花钱信托,能否在设立人死后挡住债权人?

De Prins v. Michaeles, 486 Mass. 41 (2020) — a self-settled spendthrift irrevocable trust does not become creditor-proof on the settlor's death where the claim accrued during his lifetime
De Prins v. Michaeles, 486 Mass. 41;154 N.E.3d 921;SJC-12865;2020-10-20 判决(2020-03-05 言词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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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终审年份
美国辖区
US$750,000涉案金额 / 标的
1审级数
3来源条数

当事人与背景

唐纳德·贝朗热(Donald Belanger)与妻子2000年从马萨诸塞州迁居亚利桑那州。2005年,他们与邻居阿曼德·德普林斯(Armand De Prins)及西蒙娜·德普林斯(Simonne De Prins)因共享水权发生诉讼;2007年,德普林斯夫妇胜诉。2008年,贝朗热夫妇迁往加州,妻子于10月4日自杀。数日后,贝朗热请律师迈克尔·迈克尔斯(Michael J. Michaeles)于10月28日设立「唐纳德·A·贝朗热不可撤销信托」:贝朗热本人为终身唯一受益人,迈克尔斯为唯一受托人,女儿克里斯蒂娜·克拉克(Christina Clark)为贝朗热死后的唯一受益人;信托含花钱条款,并规定贝朗热不得变更、修改、撤销或终止。11月3日,贝朗热把几乎全部资产转给受托人。2009年3月2日,他枪杀德普林斯夫妇,次日自杀。德普林斯夫妇之子哈里(Harry De Prins)先对遗产提起非正常死亡之诉,后提起 reach and apply 诉讼,要求以信托资产清偿。

信托结构

委托人Donald Belanger(自益设立人,终身唯一受益人)
设立地美国马萨诸塞州(信托受马萨诸塞州法管辖;设立人与受托人在亚利桑那州,诉讼经联邦法院移送)
准据法马萨诸塞州信托法;《马萨诸塞统一信托法典》(MUTC)第505条;普通法上的自益信托规则
受托人Michael J. Michaeles(唯一受托人,同时为贝朗热遗产的个人代表)
保护人 / 委任人未披露(信托未设保护人)
受益人Donald Belanger(终身唯一受益人);其女 Christina Clark(死后唯一受益人)
置入资产贝朗热于2008-11-03 转入的几乎全部资产(具体种类与估值判词未披露)
关键条款不可撤销;贝朗热不得变更、修改、撤销或终止;含花钱条款;贝朗热在世时信托可向其无限分配;死后全部归女儿

故事

这是一宗事实极端、法律问题却极为常见的案件。2005年,贝朗热夫妇与邻居德普林斯夫妇因共享水权打官司,2007年败诉。2008年10月4日,贝朗热太太自杀。数日后,贝朗热找律师迈克尔斯,设立了一份不可撤销信托:他自己是终身唯一受益人,律师是唯一受托人,女儿是死后的唯一受益人;信托含花钱条款,并明文规定他不得变更、修改、撤销或终止。11月3日,他把几乎全部资产转进信托。

接下来的事情让这份信托的每一个条款都成了法庭上的争点。2009年3月2日,贝朗热枪杀德普林斯夫妇,次日自杀。德普林斯夫妇之子哈里先对贝朗热遗产提起非正常死亡之诉,2015年以 US$750,000 和解;和解协议约定,判决只针对信托,通过 reach and apply 诉讼执行,案件随后移到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院。

地区法院判哈里胜诉:他满足马萨诸塞州普通法上 reach and apply 的三项要件,且自益信托不能用来把设立人的资产挡在债权人之外。受托人上诉。第一巡回上诉法院认为,马萨诸塞州法对「设立人死后」这一情形没有清楚答案,遂把问题认证给州最高司法法院:一份受马萨诸塞州法管辖、允许向设立人无限分配的自益花钱不可撤销信托,能否在设立人死后挡住其债权人的 reach and apply?

2020年10月20日,Cypher 法官代表法院回答:不能。推理的核心不是「花钱条款无效」,而是「时间不能改变权利的性质」。设立人在世时,债权人本可追及信托可分配给他的最大数额;若仅因他死亡,就把同一笔资产变成受益人(女儿)的避风港,结果会前后矛盾——没有信托时女儿本得不到这种保护,有了信托反而得到,这在逻辑与公共政策上都说不通。

法院也回应了「受托人从未实际分配」的抗辩:关键不在于受托人做了什么,而在于他有权做什么。信托条款允许向贝朗热无限分配,故债权人可追及全部信托资产。法院进一步指出,设立信托、转移资产、杀人、自杀发生在六个月内,可以推断这是一套整体计划;让凶手保住资产、让受害者之子一无所得,违背本州公共政策。判决因此确认:自益信托不会因设立人死亡而变为不可追及。

时间轴

2005贝朗热夫妇与德普林斯夫妇因水权纠纷进入诉讼
2007德普林斯夫妇胜诉
2008-10-04贝朗热太太在加州自杀
2008-10-28贝朗热设立不可撤销信托,自任终身唯一受益人,Michaeles 为受托人
2008-11-03贝朗热把几乎全部资产转给受托人
2009-03-02贝朗热枪杀德普林斯夫妇,次日自杀
2015非正常死亡之诉以 US$750,000 和解,约定仅通过 reach and apply 向信托执行
2020-10-20马萨诸塞州最高司法法院 answer certified question:自益花钱信托在设立人死后仍可被追及

审级与裁判

马萨诸塞州最高司法法院SJC-12865;486 Mass. 41;154 N.E.3d 921 · Cypher 法官主笔(Gants 首席法官、Lenk、Gaziano、Lowy、Budd、Cypher、Kafker 出席)
2020-10-20
回答认证问题:在争议事实无争的情况下,受马萨诸塞州法管辖、允许向设立人无限分配的自益花钱不可撤销信托,不能阻止设立人的债权人在其死后对该信托提起 reach and apply

裁判要点

自益花钱信托不会因设立人死亡而取得对抗债权人的保护。设立人在世时,债权人可追及信托可向其分配的最大数额;若其死亡使同一资产转为受益人的避风港,将与本州一贯政策相悖。受托人是否实际分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信托条款赋予其分配的权力。就本案而言,非正常死亡请求权在设立人死亡前已发生,信托资产可用于清偿 US$750,000 和解金。

法官说理

法院先确定法律适用:MUTC 第505条并未直接处理「设立人死后」的追及问题,而 MUTC 明文保留普通法,故适用马萨诸塞州普通法。普通法的立场是,设立人不能把财产放入自益信托、同时保留在其有生之年可取得的利益,却让债权人无从追及;花钱条款不改变这一结论。

法院用「权力而非实际分配」作为判断标准:受托人虽未在贝朗热生前向其分配,但信托允许无限分配,债权人即可追及受托人「本可分配」的最大数额。这一标准把形式(是否分配)与实质(是否有权分配)分开,避免了设立人以「未取用」为由保留资产。

公共政策与事实推理进一步支撑结论。设立信托、转移资产、杀人、自杀发生在六个月内,可推断为整体计划;若允许信托在设立人死后继续挡住受害者之子,等于让凶手「吃掉蛋糕又保留蛋糕」。法院因此认为,无论从普通法逻辑还是本州政策看,信托都不应在死亡时「转为」不可追及。

判决原文

Although we have found no case law that directly discusses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reachability of the assets of a self-settled trust during the settlor's lifetime versus after his death (if one exists), it would be incongruent for a self-settled trust not to protect a settlor's assets from creditors while the settlor is alive but to have it protect the settlor's beneficiaries from the settlor's creditors after the settlor's death when, absent the self-settled trust, they would not be so protected. We therefore hold that a self-settled trust does not become protected from creditors on the settlor's death.

尽管我们未找到直接讨论「自益信托资产在设立人在世时与死后可否被追及」之区别的判例(如果存在的话),但若自益信托在设立人在世时不能保护其资产免受债权人追及,却在其死后保护受益人的资产免受设立人债权人的追及——而在没有该信托时受益人本不受此保护——那将是前后矛盾的。因此我们裁定:自益信托不会因设立人死亡而取得对抗债权人的保护。

—— 判决正文(Cypher 法官主笔,486 Mass. 41)

The equities here simply do not allow Belanger to murder the plaintiff's parents and then leave the plaintiff with no recovery in the subsequent wrongful death action, despite Belanger's possessing substantial assets during his lifetime.

本案的衡平考量根本不允许贝朗热杀害原告的父母,再让原告在随后的非正常死亡诉讼中一无所获,尽管贝朗热生前拥有大量资产。

—— 判决正文(Cypher 法官主笔,486 Mass. 41)

主题

自益信托 花钱条款 债权人追及 reach and apply 设立人死亡 公共政策 马萨诸塞州信托法

后续影响

判决回答认证问题后,第一巡回上诉法院依此处理上诉,信托资产可用于清偿和解金;贝朗热女儿的剩余权益实际上被置于受害者之子的请求权之后。此案成为美国自益信托与债权人权利领域的常引判例,常与 Calhoun v. Rawlins、Ware v. Gulda 并列,说明「自益+花钱条款」的组合在设立人死前死后都不产生资产保护效果。对在允许 DAPT 的州设立信托的人,本案也提示:州法差异真实存在,但欺诈转移法与公共政策仍是外部边界。
对家族的启示(本库观点层 · 非法律意见) 花钱条款的功能,是把受益人的权益变成「不可转让、不可被债权人追及」;但它不能把设立人自己的权益变成别人的权益。当设立人同时是终身唯一受益人,信托在实质上就是「把钱放在自己够得着、债权人够不着的地方」——普通法对此的回应是:债权人可以追及受托人本可分配给你的最大数额。死亡不会改变这个逻辑,只会把争点推向「请求权何时发生」。对规划者而言,真正的资产保护来自放弃控制与利益,而不是在文件里写一句 spendthrift;对债权人而言,本案确认了时间轴的重要性:只要请求权在设立人死前发生,信托就不是终点。

来源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Massachusetts Cases Archive:De Prins v. Michaeles, 486 Mass. 41 判决全文
来源等级 A · 法院/官方原文CourtListener:同一诉讼联邦地区法院阶段判决全文(reach and apply 要件与事实背景)
来源等级 B · 律所/专业数据库Massachusetts Lawyers Weekly:Victims' son can access murderer's spendthrift trust(判决报道与引文)
信托之家 · 全球信托案例库 · D-US-057 · 深度版 · 核验 2026-11-03 · 本页为事实转述与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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