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Rose Henderson Peterson(1995 年去世,遗嘱信托) |
|---|---|
| 设立地 | 美国北达科他州 McKenzie 县 |
| 准据法 | 北达科他州统一信托法典(N.D.C.C. 第 59 编),特别是 § 59-16-02(忠实义务与合理报酬)、§ 59-18-08(免责条款的效力)、§ 59-09-05(强制性条款优先于信托文件) |
| 受托人 | Dennis Henderson 与 James Henderson(共同受托人,亦为受益人)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无 |
| 受益人 | Rose Henderson Peterson 的十三名孙辈(其中五名为本案申请人) |
| 置入资产 | 北达科他州 McKenzie 县约 1,000 英亩矿权(石油与天然气权益) |
| 关键条款 | 信托收入一般直接分配给受益人;受托人条款仅规定「reasonable compensation, if demanded」;另含免责条款:受托人「对信托管理中的任何错误或判断失误不承担责任,故意不当行为除外,只要其持续以信义身份、主要为受益人利益行使职责与权力」 |
这是一份典型的美国农业与矿权家族信托。Rose Henderson Peterson 于 1995 年去世,遗嘱信托持有北达科他州 McKenzie 县约 1,000 英亩矿权,受益人是她的十三名孙辈。信托收入原则上直接分给受益人,不留在信托内滚存;关于受托人报酬,信托只写了一句「reasonable compensation, if demanded」——合理报酬,如经要求。没有费率,没有计算方法,也没有参照标准。
Dennis Henderson 与 James Henderson 两名共同受托人本身也是受益人。2011 年 9 月至 2012 年 3 月,他们按信托收入的 8% 给自己发报酬,2012 年降为 5%。2011 至 2013 三年,报酬分别为 46,878、74,601、61,177 美元。2012 年,受益人 Lyle「Rocky」Henderson 曾提出申请,要求返还报酬;2013 年 2 月 25 日,地区法院驳回该申请,认为 5% 的费率「在当时情况下」合理,同时要求受托人「继续在合理基础上评估和调整其报酬费率」。
问题出在这句话之后。页岩油开发带动矿权收入大幅上升,受托人仍按 5% 取酬:2014 至 2019 年分别为 307,547、246,241、110,290、101,822、198,856、131,971 美元,六年合计约 109.7 万美元。2019 年,五名受益人提起本次申请,指受托人自定报酬过高、违反信义义务,请求清点财产、提出账目、返还报酬、撤换受托人并判给律师费。
地区法院在证据听审后认定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一名合理受托人管理此信托每月约需五小时,而受托人六年间取走「超过一百万美元」,属于「离谱的金额」(an outrageous amount)。但法院认为该违反尚不构成撤换事由,于是把合理费率定为信托收入的 2%,判令受托人退还 2014 年以来超过 2% 的部分,并命各方律师费由信托财产支付。
受托人上诉,提出三条抗辩:2013 年的命令已把 5% 定为合理,本次申请应受「本案法律」(law of the case)与既判力约束;信托中的免责条款使其免于承担责任;受益人多年不主张,已构成迟误(laches)。受益人则先主张程序问题——受托人已用信托资金支付律师费,等于自愿履行判决,应视为放弃上诉权。
北达科他州最高法院由 McEvers 法官主笔,逐条处理。法院认为支付律师费不构成放弃上诉,因为该部分判项独立于实体争议且双方均未就律师费上诉。关于既判力,法院指出 2013 年的命令是一次终结性、可上诉的裁定,并不是持续受监督的信托管理,因此「本案法律」原则不适用;而 2013 年命令只针对当时的事实,从未设定永久费率,此后信托收入与报酬「发生了剧烈变化」,属于不同事实,不构成既判力。
真正的分歧在免责条款。信托写明受托人除「故意不当行为」外不对判断失误负责,而北达科他州统一信托法典 § 59-18-08 规定:免责条款在免除受托人「恶意或以对信托目的的轻率漠视」违反信托的责任范围内不可执行。法院拒绝采纳受益人提出的「忠实义务违反一律不得免责」的一般规则,认为条文看的是违反时的主观状态,而非违反的类型;但地区法院只认定报酬过高,没有就受托人的可责程度作任何认定,上诉法院无从审查,只能发回补充认定。迟误抗辩同理:受托人称已就报酬缴纳所得税、无法更正申报而受损害,法院则指出《国内税收法典》第 1341 条可能提供扣除或抵免,地区法院对迟延长度与损害均无认定,也须发回。
| 北达科他州最高法院 | No. 20210258;2022 ND 92;974 N.W.2d 372 · McEvers 法官主笔(Jensen 首席法官、VandeWalle、Crothers、Tufte 法官参与);Tufte 法官另出具特别协同意见,Jensen 首席法官与 VandeWalle 法官附议 2022-05-12 撤销并发挥重审(remanded):确认本次申请不受「本案法律」原则与既判力阻却;免责条款不能按「忠实义务违反一律不免责」处理,须查明受托人是否恶意或轻率漠视信托目的;迟误抗辩亦须就迟延与损害作出认定;保留管辖权,命地区法院于判决后六十日内补充认定 |
|---|
法院把 2013 年命令读成对「当时情况」的判断,而非永久费率。命令本身要求受托人「继续在合理基础上评估和调整」报酬,说明费率须随情况变动;2013 年后信托收入与报酬大幅上升,属于不同事实,既判力的「同一事实」前提不成立。
免责条款的审查回到条文文义。§ 59-18-08 以「恶意」或「对信托目的的轻率漠视」为不可免责的界线,并未按违反义务的类型划线;因此不能一概认为忠实义务违反不得免责。但可责程度是事实问题,地区法院只认定报酬过高、未认定主观状态,上诉法院无从审查。
迟误原则要求迟延加损害,且损害须使对方无法回复原状。受托人仅笼统称已缴税且无法更正申报,法院指出第 1341 条可能提供扣除或抵免,该主张因此存疑;地区法院对迟延与损害均未认定,故一并发回。
Under the plain language of N.D.C.C. § 59-18-08, the relevant question is not what type of breach occurred. Exculpation is prohibited when a breach of trust was “committed in bad faith or with reckless indifference to the purposes of the trust.”
依 N.D.C.C. § 59-18-08 的明文,关键问题不是发生了哪一类违反义务。只有当违反信托系「出于恶意,或对信托目的持轻率漠视」时,才禁止免责。
—— ¶21
Because the district court did not analyze the issue of whether the exculpation clause applies, we cannot review its decision. Resolution of the issue requires a factual determination as to the Trustees’ level of culpability.
由于地区法院未分析免责条款是否适用,本院无从审查其裁定。该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对受托人可责程度的事实认定。
—— ¶26
The court determined the compensation the Trustees received—“over one million dollars for their work as trustees in six years” was “an outrageous amount.”
法院认定受托人所获报酬——「六年受托工作超过一百万美元」——是「一个离谱的金额」。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