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 | Craig Schubiner(2007-04-30 设立;自任投资 Advisor,明确禁止自己任受托人) |
|---|---|
| 设立地 | 美国特拉华州(信托住所与管辖);债权人判决源于密歇根州,资产涉密歇根与科罗拉多 |
| 准据法 | 特拉华法:《合格处分信托法》(Qualified Dispositions in Trust Act, 12 Del. C. §§ 3570-3576,含 § 3570(8)(c) 允许保留 Advisor/Protector 权力);LLC 法 6 Del. C. § 18-701 |
| 受托人 | U.S. Trust Company of Delaware(2007-2017)→ First State Trust Company(受监管的特拉华机构,构成「合格受托人」qualified trustee) |
| 保护人 / 委任人 | Schubiner 的兄长(有权撤换受托人、任命继任受托人/顾问/共同受托人) |
| 受益人 | Schubiner 的配偶(若有)、父母及后代( unmarried,一名未成年女儿、一名在世父母、两名兄弟) |
| 置入资产 | 三家特拉华 LLC(304、305、306 Associates LLC)各 90% 的会员权益;其中 305 拥有密歇根 Birmingham 的住宅及相邻空地,306 拥有科罗拉多 Aspen 的出租物业;三家 LLC 均由 Schubiner 担任经理人 |
| 关键条款 | 不可撤销;适用特拉华法;挥霍条款禁止受益人转让或质押受益权、排除受益人债权人追索,并声明依《破产法》§ 541(c)(2) 可执行;受托人对收入与本金分配享有完全绝对酌情权;设立人保留以信义身份管理投资的 Advisor 权力 |
CES 2007 信托的时序是它最强的防御。2007 年 4 月 30 日设立时,Schubiner 没有任何已知的债权人主张;2014 年贷款、2019 年判决都发生在七年之后。他把结构做成了教科书式:特拉华机构受托人、禁止自己出任受托人、受益人是配偶父母后代、挥霍条款指向《破产法》§ 541(c)(2),同时以「Advisor」身份以信义义务约束管理投资——这正是 12 Del. C. § 3570(8)(c) 明文允许保留的权力。
2014 年,Can IV Packard Square, LLC 贷款给 Schubiner 拥有的企业开发 Ann Arbor 项目;项目失败,2018 年 Can IV 转向他个人的担保;2019 年 12 月密歇根州法院判给他近 1400 万美元,2020 年 1 月又发出禁止转让资产的禁令。Schubiner 一直主张自己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Can IV 随后在密歇根、科罗拉多等地多线追索,并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向特拉华衡平法院递状:请求宣告 CES 2007 信托的挥霍条款无效,或整个信托作为「空壳」无效,把信托资产变成判决的执行标的。
2024 年 4 月,Schubiner、三名家族成员、一名未成年受益人及 First State Trust Company 共同申请驳回。2024 年 12 月 5 日高级司法官听证。2025 年 5 月 2 日,高级司法官发布最终报告,从实体上给信托「全绿」:信托是《合格处分信托法》意义上的合格处分——不可撤销、适用特拉华法、受托人是受州监管的「合格受托人」;保留 Advisor 与 Protector 权力是 § 3570(8)(c) 明文允许的;关键一击是实体法切割——依 6 Del. C. § 18-701,LLC 会员对 LLC 的具体财产没有直接权益,信托持有的是 LLC 会员权益,Can IV 攻击的密歇根与科罗拉多房产转让发生在 LLC 层面,根本不是「转入或转出信托」的转让,且诉状未主张任何刺破公司面纱的依据。司法官还明确表示不触及时效与转让实体是非,因为密歇根与科罗拉多的平行诉讼仍在进行。
2025 年 10 月 1 日,Laster 副大法官维持驳回结果,但换了一个更釜底抽薪的理由:Can IV 对信托没有诉讼资格。它贷给的是 Schubiner 的企业,不是信托;信托资产在相关期间没有变化,没有任何损害可以追溯到信托。副大法官把 Can IV 称为「经典的多管闲事者」(classic intermeddler),并指出司法官的报告只是咨询意见,其结论「看起来正确」但对任何人不生约束力。对密歇根债权人而言,特拉华这扇门就此关上;对 Schubiner 而言,这仍只是答辩阶段的胜利——密歇根与科罗拉多的实体战还在别处继续。
| 特拉华州衡平法院(高级司法官程序) | C.A. No. 2023-0925-SEM(最终报告 2025 WL 1354268) · Senior Magistrate in Chancery 2025-05-02 建议驳回:信托符合《合格处分信托法》全部要件;保留 Advisor/Protector 权力经 § 3570(8)(c) 明文允许;LLC 层面转让非信托转让;不触及时效与实体是非 |
|---|---|
| 特拉华州衡平法院 | C.A. No. 2023-0925-SEM(2025-10-01 命令) · Vice Chancellor J. Travis Laster 2025-10-01 驳回:债权人对信托无诉讼资格、无可追溯损害;司法官结论仅具咨询性。截至核验日无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判决 |
时序与法定要件双保险:信托设立比涉案贷款早七年,且每一项 statutor 要求(合格受托人、不可撤销、挥霍条款、适用法)均有明文对应——债权人在诉状层面无法指出信托「不符合 statute」的事实。
Advisor/Protector 权力的合法性来自条文而非解释:§ 3570(8)(c) 明文允许设立人保留撤换合格受托人、指示投资等权力,因此「事实受托人」论点在成文法面前无立足之地。
实体法切割是转折点:特拉华 LLC 法下会员对 LLC 财产没有特定权益,信托持有的是会员权益;债权人攻击的房产交易发生在 LLC 层面,无论多么可疑,都不是《合格处分信托法》意义上的信托转让,而债权人没有主张替代理论(如刺破面纱)。
诉讼资格的终局一击:Laster 指出 Can IV 的贷款对象是企业而非信托,信托资产未因任何被诉行为变动,债权人作为「intermeddler」缺乏对信托的可识别损害;没有资格即无管辖,实体分析沦为咨询意见。
As advisor, the Respondent has the power to manage investments and delegate authority in accordance with his fiduciary duties. Such is in line with what the Act, which permits the settlor/grantor to appoint advisors and protectors with right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1) removing the trustee and appointing a new qualified trustee, and (2) directing, consenting to, or disapproving distributions.
作为顾问,被告(设立人)有权依其信义义务管理投资并授出权限。这与本法(合格处分信托法)的规定一致——该法允许设立人任命享有多项权利的顾问与保护人,包括但不限于:(1)撤换受托人并任命新的合格受托人;(2)就分配作出指示、同意或不批准。
—— 高级司法官最终报告(2025-05-02;转引自 Ultimate Estate Planner 评析所引报告原文)
There is no connection between the Trust and any injury that may have resulted from the transfers.
信托与这些转让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害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
—— 副大法官命令(2025-10-01;转引自 GFM Law 评析所引判决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