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爆雷,投资者往往默认“买者自负”。但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终416号判决给出了另一种结局:深圳万旗服饰300万元认购民生信托“中民汇丰4号”,到期无法赎回后起诉,一审、二审均获判赔全部本金损失283.87万元及利息。同样是爆雷,为什么这家机构被判全赔?三条裁判理由值得逐条拆解。
第一步:钱去了哪,法院直接查了流水
2021年2月,万旗公司认购汇丰4号信托单位300万元,封闭期114天。合同写明这是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主要投向国债、地方债、金融债等,按监管要求债权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80%。产品停止兑付后,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了信托专户流水,发现资金被投向民生信托自设的“永丰1号”“永丰2号”,后者又循环投回汇丰2号至5号、添丰3号、添丰8号——自家产品互相接盘。法院认定,这种以TOT(信托投信托)为形式、滚动发行、循环互投的运作具有典型的资金池特征,直接违反资管新规,存款与债券类资产比例明显低于80%的监管底线。
第二步:说不清楚,举证责任在你
这是全案最关键的规则。民生信托自认“底层资产变现困难、无法收回资金”,法院随即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它:受托人掌握投资去向,就必须证明投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范围与限制。经法院释明,民生信托仍不说明资金具体投向、不说明底层资产、拒绝提交信托专户流水——法院据此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条规则对投资者意义重大:受托人越不透明,败诉风险越大,“保密”不再是挡箭牌。
第三步:到期不赎回,就是违约
合同约定封闭期届满信托单位“自动退出、自动赎回”,无需申请,受托人无权拒绝。民生信托以“流动性问题”“巨额退出”抗辩,法院不予采纳:封闭期满即发生自动赎回的法律后果,损失在那一刻已经确定,不必等信托计划整体清算完毕。法院还特意说明——判的是违约赔偿责任,不是刚性兑付:赔偿的依据是受托人自身的违约行为,与“保本保收益”无关。
对照:为什么建元案只赔六到八成
与此前建元信托系列判决27%—82%的赔付率形成对照,差异在过错相抵:建元案中法院认定投资者自身未审慎评估、忽视风险提示,双方按比例分担损失;万旗案中违约方只有信托公司——违规资金池、拒绝披露、拒绝兑付三重违约叠加,投资者无明显过错,故全额支持。对投资者的启示有二:选产品时先看投向是否真如合同所述、是否多层嵌套;爆雷后第一时间固定合同、管理报告、申赎记录等证据链,胜负往往取决于谁说得清。
(信源: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终416号民事判决书,经知乎“金讼圈”案例全文、新浪财经资管黑板报判例梳理、知乎信托法评析三源交叉核对。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分享,不构成投资或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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