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财产如何做到独立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
家族信托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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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是《信托法》明文确立的三重切断:①对委托人——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死亡、解散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②对受托人——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受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受托人须对信托财产单独记账、分别管理;③对受益人——受益人只享有信托利益请求权,不能直接处分信托财产。配套机制:信托财产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但法律地位特殊,法院原则上不得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第17条列出四种例外)。有效性的前提:财产来源合法、设立非为逃避既存债务、完成实际交付。独立性不是宣传话术,是有明确条文支撑的法律状态——这也是『假信托』与『真信托』的分水岭。
2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