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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信托相对遗嘱的核心优势——不需要『启动』程序,自动按合同继续:
①财产不进遗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遗产,不参与继承程序、不清偿委托人债务(《信托法》第15条);
②运作不停摆——受托人照常管理财产、执行分配条款,与委托人在世时无异;
③治理权移交——合同预设的机制生效:监察人/保护人接手监督职能,变更类权限按合同移交给指定人(家族委员会、监察人或受益人共同);
④关联文件核对——遗嘱、保险等其他安排由遗产管理人处理,与信托并行不悖。
家属要做的三件事:向受托人通报委托人身故(触发合同中相关条款)、确认受益人联系信息、核对是否有以委托人命名的后续动作(如保单保费代缴安排)。
关键提醒:这些衔接安排的效力全部来自合同条款——设立时写清楚『身后谁行使什么权利』,比任何事后协调都可靠。1个月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