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在遗产管理人制度下如何衔接?
家族信托 10
-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第1145-1149条确立的安排:继承开始后,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的人或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清偿债务、按遗嘱分配。与家族信托的衔接点有三个:①信托财产不入遗产——合法设立的家族信托,其财产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信托法》第15条),遗产管理人无权清理、分配信托财产,信托按自身条款继续运行,这正好补上了遗产管理人『管不了身后的长期安排』的短板;②未入信托的财产仍走遗产管理程序——遗嘱+遗产管理人处理信托外的资产,两套机制并行不悖;③受托人与遗产管理人的配合——遗产清偿债务时若涉及与信托的资金往来(如委托人尚欠信托借款),需向受托人主张而非直接扣划信托财产。规划建议: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指定三份文件由同一位牵头顾问统筹起草,避免互相矛盾。
2天前